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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 各類登記及應備文件 展開 地政士 | 各類登記及應備文件

◆所有權移轉(買賣)登記
所有權移轉(買賣)登記

一、定義: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所有權移轉與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法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納稅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贈與登記
贈與登記

一、定義: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償贈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納稅證明書
(八)贈與稅繳(免)納稅證明書
(九)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土地總登記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土地總登記

 一、定義

係指對未為土地登記之地區,於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一定期間內,就該地區土地之全部(以縣市為單位),所為確定土地權利關係之登記。惟於土地總登記後對於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整理需編號登記者,則稱為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清冊
(三)管理機關保管或使用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定義:俗稱建物保存登記,係指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之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其權屬,第一次向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登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建物產權,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前,先依程序申請建物位置及面積之測量,以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

 P.S.要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定要先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使用執照影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信託登記
信託登記

一、定義: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或遺囑
(三)委託人(義務人)印鑑證明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所有權狀或權利書狀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

一、定義:凡以登記之土地、建物權利,因權利人死亡,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 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者。繼承登記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 繼承其權利,應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繼承登記應先向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經繳納或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始可申辦繼承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一、說明:1. 書狀補給:權利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之。2.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申請換給新書狀。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印鑑證明(申請書狀補給者檢附之。)
(五)損壞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權利書狀換給者檢附之。)
(六)委託書

◆塗銷登記
塗銷登記

一、定義: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塗銷登記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義務人印鑑證明

(五)權利書狀

(六)委託書

◆抵押權登記(設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抵押權登記(設定)

 

一、定義:1、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 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2、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 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 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定義:抵押權設定後,如權利種類、權利範圍、金額、利息、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變更、債務清償日期等有關抵押權內容變更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三)原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