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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Q&A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5 月 9 日營署更字第 1081081492 號 函釋(略以):查「危老條例」第 5 條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 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 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又按建築法 第 28 條規定,建築執照包括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 除執照等項。是以,符合本條例第 3 條第 1 項之建築物除依同項第 1 款規定得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外,依第 2 款及第 3 款重 建時建築執照之申請仍應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據此,危老建築物 除非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災害防救法之規定通知限期拆除, 或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拆除者外,不得於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後, 率於申請重建計畫前或掛件審核中逕行拆除,仍應依建築法之規定 申請拆除執照。
依都市發展局 108 年 7 月 5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832144952 號函規定(略以):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辦法」第3條:「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 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 錄……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據此,倘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耐震 評估者,將不予核發耐震評估補助費用。
不行。臺北市 103 至 105 年度辦理「老屋健檢」並非依「住 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申請結構安全評估,其健檢結果不得適用 「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本市合法建 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領有合法房屋證明
三、檢送臺北市申請危老合法建築物書件及 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規定,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補領使用執照者,依其 執照附表註記事項所載建物完工日期認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 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 民考量,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 條﹅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 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免檢討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本市符合「合法建築物」之簡化認定條件,概述如下表:

此外,為便利類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能及早申請耐震能力評估, 允由開業建築師先行簽署「臺北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開業 建築師簽證說明書」,具結案址建築 物符合危老重建之簡化認定條件, 即可逕向評估機構申請耐震能力評 估。至於合法建築物之相關書圖文 件,允俟申請重建計畫時,再一併 檢附報核。

有關合法建築物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檢討都市計畫法或建 築法規事項,原則上係依建築興建當時的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檢討。 但若建造當時無規定者,開業建築師簽證表之檢討依據可註記「無 規定」,設計檢討可勾選「免檢討」。

稅捐單位所核發的「房屋稅籍證明書」,載有稅籍號碼,證明 該房屋之構造別﹅面積﹅起課年月﹅折舊年數等資訊,可供作佐證 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
戶政單位所核發的門牌證明書,略可分為門牌初編證明﹅門 牌增編證明﹅門牌合併證明﹅門牌整編證明﹅門牌證明(呈現該門牌所有之歷史紀錄),危老屋申請重建,須能提具現址門牌最初 編釘時間之證明,用以佐證建築物之屋齡。

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 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依行政 院 57 年 6 月 5 日台(57)內字第 4423 號令核示,建築改良物必須 為合法房屋始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之登記,故又俗稱「保存登 記」,其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標示簿登記原因載為「第一次登記」。

領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可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及「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檢附相關資 料,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 時,並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 文件)。故本案當俟地政機關完成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程序後,再據以 申辦危老重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