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Q&A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本市合法建 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領有合法房屋證明
三、檢送臺北市申請危老合法建築物書件及 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規定,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補領使用執照者,依其 執照附表註記事項所載建物完工日期認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 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 民考量,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 條﹅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 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免檢討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本市符合「合法建築物」之簡化認定條件,概述如下表:
此外,為便利類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能及早申請耐震能力評估, 允由開業建築師先行簽署「臺北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開業 建築師簽證說明書」,具結案址建築 物符合危老重建之簡化認定條件, 即可逕向評估機構申請耐震能力評 估。至於合法建築物之相關書圖文 件,允俟申請重建計畫時,再一併 檢附報核。
有關合法建築物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檢討都市計畫法或建 築法規事項,原則上係依建築興建當時的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檢討。 但若建造當時無規定者,開業建築師簽證表之檢討依據可註記「無 規定」,設計檢討可勾選「免檢討」。
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 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依行政 院 57 年 6 月 5 日台(57)內字第 4423 號令核示,建築改良物必須 為合法房屋始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之登記,故又俗稱「保存登 記」,其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標示簿登記原因載為「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