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Q&A
可以。按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10 月 8 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略 以:考量土地登記規則第 38 條﹅第 40 條﹅第 41 條及內政部 84 年 12 月 1日台內地字第 8486638 號函釋明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訂 定之授權書,得由被授權人據以申請辦理土地及建築物登記事宜, 又於都市更新實務上,得以前開授權,由被授權人出具同意書。故 長期旅居國外所有權人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訂定之授權書,授權國 內親友出具危老重建同意書事宜, 經本次會議討論尚屬可行。
上述授權書電子檔下載路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首頁>文件 證明>下載文件證明申請書>授權 書–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 理事情時使用。
建管處為保障危老申請案權益,重建計畫相關書表已公告於建 管處網站/危老重建專區,另考量 10%時程獎勵將屆,申請人應於 109 年 5 月 11 日到期申請重建計畫,掛件方式以臨櫃方式申請者應 於 109 年 5 月 11 日前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如以掛號郵寄方式者, 以不超過 109 年 5 月 11 日之郵戳為憑。
為鼓勵民眾申請危老重建,109 年 5 月 11 日到期前申請掛件 時未備齊重建計畫相關書表者,於建管處書面通知補正後60日內, 備齊補正相關文件後,均得適用掛號日當時之 10%時程獎勵,得不 受限應備齊「重建計畫申請書(載明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 「符合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列危險房屋佐證文件 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函及報告書」及「第一類土地及建築物謄本(地 號、建號全部)及參與重建計畫同意書」等 3 項文件之規定。
另重建計畫補正期限,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辦法」第5條規定,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故類此案件,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日起 60 日內送請複審,倘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