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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Q&A

可以。按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10 月 8 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略 以:考量土地登記規則第 38 條﹅第 40 條﹅第 41 條及內政部 84 年 12 月 1日台內地字第 8486638 號函釋明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訂 定之授權書,得由被授權人據以申請辦理土地及建築物登記事宜, 又於都市更新實務上,得以前開授權,由被授權人出具同意書。故 長期旅居國外所有權人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訂定之授權書,授權國 內親友出具危老重建同意書事宜, 經本次會議討論尚屬可行。

上述授權書電子檔下載路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首頁>文件 證明>下載文件證明申請書>授權 書–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 理事情時使用。

按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10 月 8 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略以:有 關危老重建得否由地上權人出具同意書,即免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危 老重建同意書一事,考量「危老條例」第 5 條規定申請重建計畫應 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與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應 備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規範目的不同,故設定地上權之土地, 申請重建計畫仍應依「危老條例」第 5 條規定,取得土地及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以杜紛爭,不得以地上權人出具同意書替代。
按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10 月 8 日營署更字第 1080069974 號函釋略以:已核准之重建計畫倘經撤銷或廢止而需重新申請時, 自應依「危老條例」第 5 條規定程序辦理;如其重建計畫內已無合 法建築物且非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3項者,則不得依該條例 申請重建。至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制拆除前期間內變更所有權人是否 需取得其同意一節,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 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故起造人無須取得變更所有權人之重建計畫同意書。惟起造人於申 請建築執照時,仍應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7 月 30 日營署更字第 1081147852 號函釋略以:重建計畫範圍倘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仍須俟該 土地完成繼承登記後,再依「危老條例」第 5 條規定取得全體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11 月 5 日營署更字第 1080081411 號 函釋略以:土地受限登記參與重建一節,查「危老條例」雖無禁止 限制登記土地申請重建,惟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新建建 築物起造人應自重建計畫核准之次日起 180 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 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是以,限制登記土地於塗銷限制登 記後自行依該條例申請重建為妥。
重建計畫的起造人如有變更需求,原起造人所簽署的文件,當 由後繼的起造人重新簽署,並切結願繼受一切權利義務。變更案件 以公文方式送都市發展局核備,俟領得變更備查函後,完成重建計 畫起造人變更,或領得建照後再辦理變更起造人。另外,除非原起 造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否則需由原起造人出具同意放棄原申請 案件之切結書,以杜爭議。

建管處為保障危老申請案權益,重建計畫相關書表已公告於建 管處網站/危老重建專區,另考量 10%時程獎勵將屆,申請人應於 109 年 5 月 11 日到期申請重建計畫,掛件方式以臨櫃方式申請者應 於 109 年 5 月 11 日前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如以掛號郵寄方式者, 以不超過 109 年 5 月 11 日之郵戳為憑。

為鼓勵民眾申請危老重建,109 年 5 月 11 日到期前申請掛件 時未備齊重建計畫相關書表者,於建管處書面通知補正後60日內, 備齊補正相關文件後,均得適用掛號日當時之 10%時程獎勵,得不 受限應備齊「重建計畫申請書(載明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 「符合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列危險房屋佐證文件 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函及報告書」及「第一類土地及建築物謄本(地 號、建號全部)及參與重建計畫同意書」等 3 項文件之規定。

另重建計畫補正期限,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辦法」第5條規定,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故類此案件,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日起 60 日內送請複審,倘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由於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涉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 容積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之容積獎勵額度,為求慎重及防範,「臺 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 4 條規定「初步評估報告 書所載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及「詳細評估報告書所載評估結果 屬改善不具效益」者,於申請重建時,應檢附結構安全評估結果經 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依內政部 106 年 10 月 24 日 內授營更字第 1060100623 號函 釋: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初 步評估結果,應由評估人員所屬 機構查核。」已訂有查核機制,至於貴府認有其需要增訂評估報告 書審查機制及相關文件納入申請重建併同檢討等節,屬實務執行問 題,請本於職權妥處。據此,市政府之辦法規定並無牴觸中央法令。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所載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 級者,免再辦理詳細評估,後續若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之同意,即可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惟於申請重建時,應檢附結 構安全評估結果經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