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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Q&A

按「危老條例」第 5 條規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 至 116 年 5 月 31 日止。在「時程獎勵」部分,在條例施行後 3 年內(即 109 年 5 月 11 日之前)容積獎勵為 10%,在往後 5 年,容積獎勵逐年遞減為 8%、6%、4%、2%、1%。另有 「賦稅減免」的申請時程限制,申請人必須在相關期限內提出 重建計畫,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報核,以維權益。

項 目 內 容 申請期限
稅賦優惠 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 111 年 5 月 11 日
危老期限 申請重建計畫最終期限 116 年 5 月 31 日

 

註:已申請建造執照,尚未核准之建案,申辦期間擬改依危老條例申 請重建者,申辦程序請參見「E-05」。

評估機構:指經內政部公告評定得辦理危險及老舊建物結構 安全性能評估之專業機構,有關評估機構名冊﹅費用計收方式, 可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危老重建專區】內查詢。

審查機構:指經都市發展局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 速重建辦法」認可公告的評估機構。目前已公告的審查機構計有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 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 5 家,聯絡資訊詳下表。

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項目及額度如附表,申請 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提出申 請: 09 什麼是「評估機構」與「審查機構」?其收費額度多少? 10 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可向市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嗎?

一﹅申請書。
二﹅初步評估報告書或詳細評估報告書。
三﹅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評估機構及審查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不過,建築物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補助: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
二﹅建造執照法規適用日為 88 年 12 月 29 日以後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四﹅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分之二者。
五﹅已申請建造執照,或已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危老條例、都更條例在適用範圍、辦理程序、獎勵補助及稅捐 減免等各有不同,申請人應考量基地現況、整合情形等擇一申請, 相關比較如下表: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但合併之鄰接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危老建 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 1000 ㎡為限。此外,合併之鄰地面積, 超過危老建築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不予稅捐減免。

依「危老條例」第 6 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 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 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3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1.15 倍之原 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 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本條例施行後 3 年內申請之重建計 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 10%之獎勵,不受前述獎勵後 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不過,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 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此外,有關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內政部業依「危老條例」第 6 條第 5 項之授權 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整理摘要如下表:

備註

1﹅優先申請獎勵項目未達各該建築基地 30% 或各該建築基地 1.15 之原建築面積 者,始得申請其他獎勵項目。
2﹅公式=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現值)╳ 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者,應繳納各項保證金,繳納額度依中 央規定的計算公式核算(保證金=當期公告現值 ╳ 0.45 ╳ 申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但各項容積獎勵額度未超過基準容積 6%者(含 6%), 其取得 標章或通過評估相較容易,是為鼓勵本市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降低起造人 重建成本負荷,保證金得減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