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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
一、定義: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或遺囑
(三)委託人(義務人)印鑑證明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所有權狀或權利書狀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繼承登記
一、定義:凡以登記之土地、建物權利,因權利人死亡,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 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者。繼承登記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 繼承其權利,應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繼承登記應先向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經繳納或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始可申辦繼承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一、說明:1. 書狀補給:權利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之。2.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申請換給新書狀。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印鑑證明(申請書狀補給者檢附之。)
(五)損壞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權利書狀換給者檢附之。)
(六)委託書
塗銷登記
一、定義: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塗銷登記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義務人印鑑證明
(五)權利書狀
(六)委託書
◆抵押權登記(設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抵押權登記(設定)
一、定義:1、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 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2、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 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 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定義:抵押權設定後,如權利種類、權利範圍、金額、利息、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變更、債務清償日期等有關抵押權內容變更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三)原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 房屋稅:
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非營2%。
課征期間→前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止。
二、 地價稅:
住家用2/1000,營業用10/1000。課征期間→當年度1/1日起至12/31日止。
三、 契稅:
買賣、贈與、占有6% ,交換、分割2%,典權4%。
四、 土地增值稅:
自用稅率10%。一般土地依土增稅率(20%、30%、40%)。
一般用地稅率速算表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五、 遺產稅:
基本免稅額每人 1200 萬,尚有配偶及親屬扣除額等。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x10%-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六、 贈與稅:
基本免稅額每人每年 220萬,視贈與淨額核課。
贈與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新舊制差額調整=應納贈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