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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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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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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及暫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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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7返印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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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傷病給付加碼!職災保險法三讀通過 八大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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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在場移工不敢說實話 勞長允諾以後勞檢將有非仲介通譯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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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可轉廠工挨批 勞動部4月底開會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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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受理印尼籍以外之移工申請重入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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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移工安置費新版本 初估台灣雇主付2.3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