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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Q&A

依內政部 108 年 7 月 12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8791 號令釋: 按「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 係促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為加速 及鼓勵整合更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 地參與重建,重建計畫範圍內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 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得依本條 例第3條第2項規定申請重建。

擬納入「重建計畫」範圍內之 相鄰基地,有無最小相鄰寬度之限制 一節,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7 月 10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33916 號函 釋(略以):「查危老條例僅規定合併 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並未 規定最小相鄰寬度。」

立法院於 109 年 4 月 17 日三讀通過「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6 條、第 8 條條文修 正案,其中已刪除原條文第 3 條第 2 項後段「但鄰接之建 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 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之限制。【詳E篇 17】

按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12 月 21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92583 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前經本部 107 年 10 月 12 日召開會議研商,……按其結論二『…… 申請危老獎勵辦法第 4 條之容積獎勵時,以重建計畫範圍各該建築 基地之基準容積計算獎勵容積。』是以,符合本條例第 3 條第 2 項 之建築基地,亦得適用本項獎勵。」是依前開會議紀錄合併之鄰地, 亦得享危老獎勵辦法第 4 條之容積獎勵,故援引其精神,本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95 條之 3 就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 合併之鄰地亦享相同放寬規定。 以第四種住宅區為例,法定建蔽率為 50%。惟放寬危老基地 重建,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但建築基地面積在 1000 ㎡以下者,建 蔽率不得超過 60%;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1000 ㎡者,建蔽率不得超 過 50%。圖例說明如下: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各筆土地,其建築物原容積率可採「分別計算﹅合併加總」之原則進行整體設計。

類此同一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倘礙於地籍或結構體相連致無 法分割,得依「危老條例」納入重建計畫範圍一併申請重建。
類此案件,能否計入法定空地等疑義,必須視個案實際情形判 斷,請依「都市計畫」及「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臺北市政府 10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發布「臺北市危險及老 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 7 條規定:「已核准之重建計畫,有下 列任一項目變更者,應重新申請核准。但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 治條例規定合併畸零地使用所致, 且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擴大重 建計畫之建築基地範圍。二、增 加容積獎勵總額度。」據此,因 合併畸零地使用者,得申請變更 重建計畫範圍,且法令適用日得 依重建計畫原核准日期辦理。

查現行「危老條例」並無排除公有土地同意比例計算之特別規 定,也未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故基地範圍若有公有 土地,仍須取得其管理機關之同意書件。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 中心(簡稱住都中心)」為協助國有房地能參與危老重建,依「國 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及第 27 條第1項規定,凡經國有財產署評估有參與或標售﹅讓售處理困難 者,經住都中心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後,住都中心 得以自有資金價購國有房地(限國有財產署管有之房地)參與危老 重建,重建後分回之房地,則依政策作為住宅或出售。住都中心之 辦理程序及其價購國有房地條件如下,並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 新中心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據以辦理。

臺北市政府於 108 年 8 月 12 日訂定「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 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使危老基地內之市有不 動產,除優先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標售、 讓售外,其餘不符合出售條件或出售不成之不動產,得在市府不 編列預算前提下參與危老重建。惟市有土地面積占擬辦理危老重 建基地總面積比例 50%以上時,市府將另行評估主導辦理都市更 新。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電話: 02-2720-8889 或 1999 轉 6310) 本市危老重建基地在住戶意見整合過程,如有涉及市有房地, 可就近洽請「危老重建工作站」協助填報「臺北市危老重建涉及 市有房地案件意向調查表」,該表填妥後,逕送建管處使用科,俾 核轉財政局優先評估並進行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