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章程
112.01.05第1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展人力規劃,及就業服務政策,並配合政府政策,協助維持國內及跨國人力仲介市場
之秩序,促進國內外業者資訊之交流,以維護業者共同利益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二 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
二、協助政府,推展人力規劃及就業服務政策。
三、協助會員,加強國內外就業諮詢、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以及外籍勞工之引進事務。
四、有關國際人力就業市場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等事務。
五、有關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國內外就業市場秩序之維持,及同業間糾紛之調處事務。
六、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加強會務組織,設立各專業小組或委員會,以利會務之推行。
七、有關會員或同業員工教育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八、有關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錄事項。
九、承辦政府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託服務事項。
十、有關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辦理章程第三條所揭宗旨之其他與人力仲介有關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營各類國內外人力仲介、人力派遣及人才介紹等業務,或經營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核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辦理之業務除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凡取得營利事業
登記證者,均應登記參加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承前條,在本會組織區域外或從事與本業業務相關之公司行號,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第六條所屬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照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或贊助會員,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及贊助會員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議,稱為會員代表及贊助會員代表,其主體人應為負責人、
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連派得連任,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單位,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出
席會議,撤換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贊助會員代表得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五條 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歇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之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單位撤換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依營業結構性質及範圍,應區分為左列二種:
一、本會會員:經營國內外人力仲介業務之會員。
二、贊助會員:其他縣市業者。
第十八條 會員不依章程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會員被除名時,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已繳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欠費者,須一律繳清。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二十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
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為順序,另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
第二十一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順序訂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任其擇一擔
任,若不選擇以得票較高數為職位當選。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
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
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處理監察業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
住所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議決理監事之解職。
三、通過及修正章程。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五、議決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會員之處分。
七、財產之處分。
八、清算人之選派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審核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四、議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之解職。
五、召開會員大會。
六、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八、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會務工作人員之考核獎懲由理事長為之。
九、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提請追認。
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事宜。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 三十 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三十二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辭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五、連續兩次以上,非因公而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
六、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官
署令其退職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組長一至三人、專員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五人、助理幹
事二至三人、雇員一至二人、工友一人,均由理事會視實際需要聘用之,其聘用標準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得依推行會務之需要,分別設立左列之內部組織:
一、本會得按全國同業經營業務之要求,分別組織委員會,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
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訂,并報請主管機關實行之。
二、本會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專業委員會,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
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實行之。
第 五 章 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
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七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情形,或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
大會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之同意行之。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
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 四十 條 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必須由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理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監事會以召集人為主
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四十二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 六 章 經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
甲類入會費:會員新台幣六、○○○元整。
乙類入會費:贊助會員新台幣三、○○○元整。
二、常年會費:
甲類常年會費(本市會員):每年新台幣一萬二、○○○元整。
乙類常年會費(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九、○○○元整。
前項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一次,於當年度之二月時繳納之。
三、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並經主管官署核准後徵
收之。
四、事業費:本會因推動會務必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實行之。
五、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六、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五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
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
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
表、基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
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
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
二、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三、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於政府或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五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變更亦同。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