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114年度 ✤ 10月份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新訓班

公會章程

高雄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107年09月10日成立大會通過

107年11月23日第一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8年02月21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定為「高雄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謀劃租賃住宅服務商業之改良發展、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租賃住宅之連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以及有關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勞工職業訓練、業務講習及技能認證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委託辦理在職訓練及管理之課程。

七、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二、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三、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經營租賃住宅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公司

             均應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每一會員應派會員代表1人,但以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且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八條:工廠所設門市部經營項目合於本章程第六條規定者視同商業之公司,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除依照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得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享受前條規定之權力外,

                 並享有本會依照本章程第五條舉辦各種業務之有關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依法入會遵守本會章程,會議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

                 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四章 理事、監事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選舉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其選票之印製採理事會提參考名單之方式辦理之。

第十七條: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得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無記名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無記名互選之。

第廿十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用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定會務業務計劃。

三、擬定本會經費預算。

四、聘用本會會務人員。

五、通過本會辦事細則。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查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日常事務。

二、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

三、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

四、對外代表本會。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必要時並得召集常務理事會商討有關事宜。

第廿五條: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經常執行本章程第廿五條規定之事項。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任主席。

第廿六條:本會得聘請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設總幹事一人並得酌設辦事人員及工友,其辦事細則及服務規定另定之。

第廿七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均於本會辦事細則中規定或訂定單行規章經理事會通過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免受此限制。

第卅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卅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理監事並得通知列席。

第卅三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卅四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 入會費:新台幣6,000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首年常年會費:首年入會會員常年會費需繳交26,000元整,
                            入會當月(含)往前推算之月份,每月扣除1,000元後,一次繳交。

三、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12,000元整,每一年繳納一次,於每年六月底前繳納之。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特別捐款。

七、基金孳息。

第卅五條: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卅六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七條:本會募集事業費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決算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八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管轄地方法院指定之,

                 但清算之剩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本會原加入之商業會。

 

第七章  罰責

第卅九條: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

                 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一條: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依法追繳。

第四二條: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

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章程第卅十條規定修正之。

第四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