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申請引進外籍移工:
(一)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二)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申請農糧產業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及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三) 申請人所列農業用地之農糧產業經營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蘭花生產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得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佐證。
2. 食用蕈菇生產面積應達零點六公頃以上或自申請日之前一年之所有栽培期每期栽培量達二十七萬包(瓶)以上相關佐證資料。
3. 蔬菜生產面積應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 網) 室設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
(四) 申請人之國內勞工人數總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之:
1.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2. 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及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魚塭養殖漁業 👈
(一) 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登記
證)所載負責人。
(二) 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三)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 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無則免附。
2、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
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3、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