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家庭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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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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