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1. 平衡機能障礙 |
2. 智能障礙 |
3. 植物人 |
4. 失智症 |
5. 自閉症 |
6. 染色體異常 |
7. 先天代謝異常 |
8. 其他先天缺陷 |
9. 精神病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