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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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和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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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和戶口名簿影本和印章
(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看護對象之親屬關係) -
醫院證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外籍看護申請資格
l被看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1.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 被看護者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求。
- 被看護者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2.被看護者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或證明,屬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項目之一者,其項目如下: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l雇主與被看護者間親屬關係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幫傭應具備文件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與被照顧對象須同一戶籍)
幫傭申請資格
l家中有多包胎子女
-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 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l點數滿16點者
- 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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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歲 |
1-2歲 |
2-3歲 |
3-4歲 |
4-5歲 |
5-6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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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點 |
6點 |
4.5點 |
3點 |
2點 |
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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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90歲 |
滿80歲 |
滿79歲 |
滿78歲 |
滿77歲 |
滿76歲 |
滿7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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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點 |
6點 |
5點 |
4點 |
3點 |
2點 |
1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