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經濟特區內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1、進出口和稅收政策
企業可免稅進口或從印度國內市場購買用於項目建設的投資品、原材料、易耗品、備件、包裝原料和辦公設備等,且無需進口許可證和審批;
項目建成後,特區內企業可以繼續免稅進口或從印度國內市場購買用於項目開發、生產運營和維護的物資;
企業免稅進口的物資的海關監管期為5年;
特區內企業向印度國內銷售的產品免徵銷售稅。
2、所得稅政策
特區內企業建成投產後的10年內,前五年免徵所得稅,然後兩年減半徵收所得稅,隨後3年對於企業利潤再投資部分的50%免徵所得稅。
3、外國直接投資政策
除了武器、彈藥、爆炸物、放射品、毒品、危險化工品、蒸餾酒、含酒精飲料、香煙、雪茄和煙草替代品的生產企業外,允許區內設立100%的外商投資獨資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實行自動獲准制;
印度為保護小規模工業製造業類商品,限制外國直接投資的規定在特區不適用,外商在該領域的投資在特區可持有的股份可達100%。
4、外國銀行海外機構(OBUs)
允許在特區內設立外國銀行的海外銀行,海外銀行前五年免徵所得稅,隨後的兩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銀行貸款和境外融資
特區內企業每年對外商業貸款最高可達5億美元,沒有還款期限制;
特區內企業出口收匯無時限,可100%保留出口外匯收入帳戶的外匯,外匯可自由用於海外投資;
允許特區內企業銷除出口外匯呆帳;允許特區內企業從事期貨交易。
6、銷售稅和服務稅
印度國內企業向特區企業出售的貨物免徵邦各種地方稅收;
印度國內企業向特區內企業提供服務免徵服務稅。
7、環境保護
經濟特區允許興建無環境汙染的信息產業工業,另外在海岸管制區允許興建一些娛樂設施,如高爾夫球場、海水淡化、賓館等無汙染項目;
特區內企業可免除印度有關環保法規定的環保質詢和評估。
8、合同轉包
特區內企業可以將部分生產任務或全部生產任務轉包給印度國內關稅區的企業或出口導向企業以及經濟特區內其它的企業;
特區內企業可以將部分生產任務轉包給國外企業;
特區內農業和園藝企業可以向承包的農民提供生產投入物和設備。
9、勞工管理
經濟特區內企業勞工管理適用印度勞工法律,但特區所在的邦政府可授權特區開發專員處理勞工關係,或在邦政府內指定一名官員專門負責特區勞工關係。
10、印度國內企業向特區內企業供貨的優惠政策
印度國內關稅區(DTA)企業向特區內企業供貨視同出口,國內關稅區的供貨商可享有退稅或者義務權利存折計劃優惠政策、免徵中央銷售稅、邦政府稅和所得稅。
11、其它優惠政策
特區內企業利潤可自由匯出;
特區內生產的產品在全額付稅後可以銷往印度國內市場;
特區內不設定統一的折舊標準,區內企業在完稅後可以向國內市場銷售廢品和廢料;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不進行日常查驗,進口單據不需事先審批,但企業需保存進口記錄以備海關查驗;
特區內提供建造工廠用的土地、標準廠房、道路、電力和供水係統,並提供配套的銀行、郵局、報關等服務;
外國銀行可在特區開辦分行並開展美元業務;
進口資本貨物的折舊期限由5年延長到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