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樁施工管理規範


預力基樁製造運輸施工及驗收規範

一、通則說明

  1. 本節概要
    說明作為太陽能預力混凝土基樁,包括材料製造及檢驗、海路運運輸、 吊運卸貨、現況測量、施工機械設備、施工缺陷補強、施工檢驗報告計 量與計價等相關制造與,施工管理規定。
  2. 工作範圍
    1. 預力混凝土基樁製造廠商(台灣),或(越南)預力混凝土基樁規定(提供設備及製造能力說明及公司劃冊)。
    2. 集團產能單廠或雙廠,單月產能不得少於3萬支。集團年產量為100萬支。
    3. 基樁材料製造及檢驗標準。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2. CNS 2602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
      3.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用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採用 TYPE2 一般 TYPE1 水泥
      4. CNS 3332 預力混凝土用鋼線及鋼絞線
      5. CNS 8695 預力混凝土用硬鋼線
      6. CNS 10137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
      7. CNS 15898 預力混凝土用細徑鋼棒
    4. 提送台灣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或經甲方同意之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檢驗,或當地所在國SGS,及政府檢 驗單位,經業主同意單位,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證 明各項材料符合規定,最終文件由駐外單位認證。
    5.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之製造許可差依[CNS 2602]之規定。
    6. 甲方得要求鑽心取樣,在不抵觸預埋鋼筋情況下鑽取試體,並作抗壓強  度試驗。
  3.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基樁構件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儲樁之地基須堅實而不應有 沉陷現象,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2. 基樁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 避免構件遭受撞擊。
    3. 吊裝方法、使用之機具、運送之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材齡,均應經 甲方核可。
    4. 基樁之儲藏、搬運、吊裝、應處置適當,以避免過大之彎曲應力、破碎、 剝落及其他損傷。
    5. 範例
      1. 基樁規格依 CNS2602 A2037 先拉式混凝土基樁製作
      2. 基樁型號說明
      3. 材料說明:
        3.1 具體
          (1) 混凝土:強度 80兆帕
          (2) 樣本:D150 x H300
          (3) 水泥:波特蘭 TYPE 2 CNS61
        3.2 PC 棒
          (1) 標準:CNS 15898
          (2) 拉深強度:145 kgf/mm2
          (3) 降伏強度:133 kgf/mm2
          (4) 伸長率:5%
        3.3 螺旋棒:CNS 1468
        3.3 鋼 板:XCT34,SWM‐B
        3.4 加強筋:CNS 560
        3.5 生產標準:CNS 2602
        3.6 有效預應力:80kgf/cm2
        3.7 最大長度:6M
        3.7 規範:PHC‐C300‐L‐CNS 2602
    6. 製造品質計畫,提供製造品質管控計畫
      基樁生產流程:
      1. 材料驗收檢查
        (水泥、砂、石子、預力鋼棒、法蘭板、套環、樁尖和十字樁鋼板)
      2. 鋼筋籠電焊成型
      3. 設置樁頭
      4. 鋼筋籠設置成型
      5. 混凝土控制機械
      6. 混凝土澆注
      7. 離心加工
      8. 蒸氣養護
      9. 除去模具
      10. 打上標示
      11. 戶外養護堆置
    7. 施工計畫提供製造加工計畫時程表供審核
    8. 施工製造圖
      1. 設計製造資料:包括預力設備、詳細設計圖、混凝土配比、製造方法與過程、養護方法、材料試驗、與混凝土試驗報告等。
      2. 提送各型基樁本次之施工製造圖,完整標示出製造、吊運點與 安裝之所 有必要細節。
      3. 提報蒸氣養護后,推置露天養護放式及出場時間點。
      4. 製造管理,經檢驗完成之工廠,每支基樁必須有生產記錄日報表,不得於生產過程,委託其他非合約工廠代工,經查獲取消資格,賠償甲方一 切損失。

二、海路運輸吊運運輸標準

         海運:海運船運輸5萬噸一艘,2萬噸二艘,1萬噸二艘。必須有船軌,及簽協議者。

  1. 裝船部分:
    1. 管樁在船艙堆放時,要求船底平整(襯墊不平,管樁擺放受力不均,會造成環裂),墊放木條,管樁整體與船側壁必須擠密實,避免顫抖碰撞,綁紮帶捆紮(可整體綁紮,也可一部分綁紮),吊放時禁止嚴重碰撞和機械在樁層走 動踩踏。
    2. 管樁在船艙擺放原則:
      1. 下長上短。長度最長的管樁要先裝船,放在船艙的最下層。長度最短的管樁最後裝船,放在船艙的最上層。
      2. 逐層擺放。先堆放好一層,再在其上面堆放第二層。
      3. 順向擺放,排列整齊緊密,使管樁受力均勻。必要的時候在空隙大的地方打入木楔。
    3. 如需要拼船拼貨,管樁會被放於艙底,禁止在管樁上擺放額外貨品,樁清關倉。
    4. 管樁在小駁船船艙可以堆放數:
      外徑為 300mm,建議最多堆放 10‐12 層,
      外徑為 400mm,建議最多堆放 10‐15 層,
      外徑為 500mm,建議最多堆放 15‐20 層,
      外徑為 600mm,建議最多堆放 10‐15 層,
      外徑為 700mm,建議最多堆放 9‐11 層,
      外徑為 800mm,建議最多堆放 6‐8 層,
      外徑為 1000mm,建議最多堆放 4‐5 層,
      外徑為 1200mm,建議最多堆放 2 層。
  2. 卸船部分:
    1. 卸船的基本原則:
      1. 逐層卸貨。嚴禁一直在一處卸,導致兩邊的管樁高出很多,管樁極易發生滾動、撞擊,從而產生縱向裂紋,且對船體和人員設備造成不可逆損壞。
      2. 船艙工人在管樁上掛吊機吊鉤時,要在相鄰的管樁上掛吊鉤,吊機可以將幾根管樁同時吊起。禁止從這個地方掛一根,另一個地方掛一根,吊機起吊,管樁就碰撞在一起。
      3. 若是輪船不能直接靠泊港口,得錨泊。則需要從輪船先往駁船卸貨。
    2. 船除了遵守以上兩條原則,駁船還需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在風浪不大,可以卸貨的情況下操作(高雄港)。
      2. 管樁在駁船船艙的堆放也應遵守下長上短的原則。若長短顛倒或無序排列,使上層長樁整體受力不均,造成環向裂紋。
      3. 在駁船船艙擺放整齊緊密,並做必要綁紮。擺放不整齊的管樁,樁身受力不均,產生環向裂紋。未做綁紮的管樁有隨時滾落,對人員和周圍設備造成損壞的風險。

三、吊運卸貨

  1. 管樁的裝卸基本要求
    1. 管樁裝卸過程中,應用吊機鉤鉤住管樁兩端進行水平起吊,禁止使用叉車。
    2. 管樁長度在 12 米以內,建議一次運吊 1‐4 根;管樁長度大於等於 12 米,建議一次起吊 1‐2 根。(請酌情參考實際操作中吊機吊臂力)
    3. 吊運過程中注意輕起輕放,避免撞擊、滾動,由於高強度管樁脆性較強,以免管樁產生裂紋或損壞。
  2. 汽車運輸
    1. 陸運汽車必須35噸,20輛以上的托板車且要簽協議者。
    2. 基本要求
      1. 車板平整。若不平整需要墊緩衝物,如木墊等,並且少量堆放管樁。
      2. 所載管樁的長度不超過車板長度過多,一般一米為上限。
      3. 建議用帶有擋板或插樁的平板車,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管樁滾動,且做必要綁縛。如果車板上堆放層數多,運輸距離遠,路況差,並務必用鋼絲繩做好捆。
  3. 管樁專案地堆放注意事項
    1. 管樁運達專案地後,整理出合適的場地堆放管樁。場地要求平整,並做基本硬化。
      堆放原則:
      1. 不同規格的管樁,應分開整齊堆放,以方便後期使用,堆放層數不宜超過 5 層。
      2. 嚴禁在場地上直接拖拉管樁,吊樁仍採用起吊的方式。
      3. 基樁之吊卸,應案鋪排圖,位置放置,減少二次搬運次數,車輛進入需能提供 35T 卡車進入。

四、現況測量

現場地界測量,鋪排圖位置進行測量高程,及進行樁位定點座標測量,所有測量點 必須設引點保護。

測量時必須考慮車輛進入缷貨動線及現況,如需整地,或道路進入有困難應及時考慮解決。

GPS 樁定位,與高程及樁標高,貫入深度基樁以 m 標示,高程偏差以 3cm 為限。樁位中心偏差以左右 0.5cm 為限。

五、施工機械設備

  1. 施工準備工作
    1. 支承樁樁長之決定
      1. 廠商提供給設計樁長基樁,俾能獲得所需之貫入深度與露出地面標高。為決定所需之樁長,廠商可利用試樁、鑽探或做所需之類似調查,並經甲方認可,以決定之試樁費用由業主支付。
      2. 支承樁或摩擦樁所需長度應能承載需要之載重量或摩擦樁,並達規定之深度,且依設計圖或合約之規定設計標高。
      3. 設計圖或契約規定長度,需要試樁時,廠商應依「基樁試驗」規定先行辦理基樁試驗,並依甲方視試樁結果決定之樁長,辦理工作。
    2. 打樁設備
      1. 基樁須用振動式打樁機或引孔打樁機或施打,選用設備之性能應與樁長、 樁徑及土質情況相配合,並應儘  量注意對振動之控制,使其對樁之高程隨 時高程ˊ控制在3cm。
  2. 施工方法
    1. 打樁
      1.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依[CNS 10137]規定。
      2. 樁應照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與圖樣施工,若樁因施工不良以致超出設計樁位,不吻合或樁之上方結構承載力不平衡之後果,必須拔出重新打入。
      3. 打樁前場地必須進行基准點放樣,及樁位座標放樣,應將振錘先滑落至基樁帽上,並校準振錘、樁帽與樁體三者之軸線須在同一直線上。樁頭應加保護,樁帽之構造,常用麻繩圈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之承墊,緊貼樁頭,墊上加以鋼套,套內再嵌置防震木塊,樁錘之槌擊力係由防振木塊傳至麻繩圈,再傳至樁頭。 整個作業期間承墊,須維持良好之情況。承墊,應套住樁之頂部並需套入樁頂下10cm 以上。與樁蓋(Cap)及樁蓋與樁之間所用之墊層(Cushion)應採用硬木(Hard Wood)材料,以保護基樁頭部。
    2. 載重與貫入深度
    3. 地下障礙:
      施工時,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報請甲方核定處理方法。每支基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 如因特殊事故中途停止時,應報請甲方核定並列入紀錄。
    4. 樁上下應連成直線,不得有彎曲現象。如發現下樁己傾斜,則上樁亦須隨之同一傾斜,打樁隨之斜打務使打擊方向與基樁延伸一致。為維持打樁作業不中斷,接樁工作應儘速進行,即使遇雨亦不得停止,如預測可能遇雨時,應事先預作適當防護措施。
    5. 切樁:
      樁頂超出設計高程時,應設計圖之規定及甲方之指示辦理切樁進行補強工作。
    6. 樁頂處理:
      樁頂與鋼構連接兩處法蘭板過高,中間部份必須澆灌無收縮水泥,依設計圖之規定及甲方之指示辦理。

六、施工缺陷補強

  1. 如施工時如遇破樁頭,必須要將破損部打除,在採用 6000psi 強度,砂漿樹脂與設計樁頭套環補強,亦要將原有法蘭片安裝完成,配合螺銓鋼構支架安裝。
  2. 樁中心線偏移大於誤差值,於C鋼加工時考慮調整誤差值左右各 0.5 公分。
  3. 如採鋼置樁頭十字樁,如無法擊礫石,可採明挖挖除礫石,二次施工。

七、施工檢驗報告

  1. 施工前在進行復測樁位,進行中必需測量其垂直度,控制在誤差值內,避免與上部鋼構尺寸偏離。
  2. 施工中每根基樁必需製作工作日報表,詳細記錄基樁施工情況,記錄施工時發 生事項樁頭破,及樁身裂痕。
  3. 記錄標高及偏差度以利事後提解決方案。
  4. 破樁頭,記錄拍照。
  5. 小搬運樁外觀檢測,裂縫不得使用。
  6. 樁尖十字鐵尖,檢試不得有鬆動。
  7. 檢測振機樁頭夾具之鬆動。
  8.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9. 所有檢驗工作,應在工廠生產過程進行品質管理,對各項材料進行抽驗並做成記錄詳表格。
  10. 現場品質管理
    1. 所有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均應經甲方之檢驗與認可。
    2. 凡破裂、折斷或尺度偏差超逾許可差之樁,均須廢樁,並另依甲方指示補樁。
      施工機械以 PC100型 30mm 7m 以下,PC200‐300型 300mm 7m 以上
      施工機械以 PC200型 以上 400mm 12m 以下

      如有採取鑽掘機至設計深度80%時,在採用震機壓入至設計標高需注意震機夾具之平整性以防破樁頭或施打過深。
      如場地泥濘,需加設鐵板費用含在施工費內。
      如需點井則需降低水位 1m,打樁引起之液化,地下水樁孔湧水及群樁效應,均需停止施工。

八、計量與計價

  1. 計量
    1. 本工作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之土基樁之長度支數,註明長度]計量,所稱長度指樁頂至樁尖。廢樁之長度不予計量。
    2. 基樁樁長依基樁載重試驗及補充鑽探資料決定之,補充鑽探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3.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依契約有關項目計量。
  2. 計價
    1. 本章工作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之基樁之支數,該項單價已包括樁位測量定位、高程測量,基樁小運搬,鐵板鋪設,必要點井,進出車輛動線整理,35T 卡車可通過之臨時道路、基樁堆置場等等。
    2. 樁等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切除樁長、引樁及廢樁之費用,已包括在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3. 打樁工作,若因打樁不當樁身毀損者,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時,及打至設計圖說所示標高以下者皆應由廠商按甲方指示,依下列方法,擇一加以改正所需費用悉由廠商負擔:
      1. 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2. 正常打樁龜裂破樁,經審核確定歸屬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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