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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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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其重點要項如下:

1. 取消原規定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移工生活管理,禁 止安排不同雇主所聘移工,或同一雇主所聘但所屬不同工作 場所之移工住宿於同一樓層。

2. 調整規定 >> 移工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 及追加劑且滿 14 天,取消『由工作人員自費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之規定。』

3. 調整規定 >> 移工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新進工作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 增加 1 次自費快篩陰性證明, 取消原來規定需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4. 調整規定 >> 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對於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改為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 (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快篩試劑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取消原要PCR檢驗及新雇主於等待 PCR 檢驗結果期間,應安排移工於 1 人 1 室房間的規定。

5. 調整規定 >> 原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規定調派移工部份,針對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取消移工需辦理 PCR 檢驗之規定,改為雇主應於申請日當日 7 (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 始得提出申請 ; 依調派基準規定,免向本部申請許可得逕調派者,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也同樣改為雇主應於調派事實發生日當 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 明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調派。快篩試劑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6. 取消原規定 >> 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確診通報及及配合當地主管機 關辦理停工、復工與其他相關防疫措施。

7. 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的協助部份,新增 >> 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移工透過遠距/視訊由醫師診療,或協助移工至醫療院所,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

8. 移工為密切接觸者應注意事項: 修改為移工如與確診個案同住一室,且未完成疫苗接種2劑及追加劑,應由雇主安排隔離或其他相關處置。如已完成疫苗接種 2 劑及追加劑者,則免隔離,但須配合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 自主防疫規範,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須有 2 日 內家用快篩陰性證明。

9. 隔離期滿之移工,銜接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須有 2 日內家用 快篩陰性證明,並全程配戴口罩。但禁止於餐廳內用餐、聚會、前往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

 

勞動部 6/9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連結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C131AEAD9EF6C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