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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費收取須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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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述,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

(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二)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三)接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

 

二、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

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三、勞動部有函釋指出,針對就服業務以外服務事項,私立就服機構可與委託的雇主或是移工自行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其非屬就業服務業務項目,例如: 個人需求衍生出來的服務,例如:辦理護照、個人證件(如:居留證、健保卡、金融卡…等)遺失補辦、返鄉休假和生病帶看診的交通費用…等,其費用會依其狀況來收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