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晟人力仲介111年連續獲得勞動部評鑑A級,服務品質第一 ⭐

新聞列表

家庭看護工:移工在臺懷孕

分享到

家庭看護工:移工在臺懷孕

法規:1.就業服務法、2.性別工作亚等法、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杳管理辦法。

說明:基於母性保護及國際人權規範,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懷孕產子不應影響其工作權益,雇主依法不得以移工懷孕產子為由、予以歧視或任意解僱。

 

1.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現行移工於入國工作前、後均不須接受妊娠健康檢杳。

 

2.本國勞工或移工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移工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可以攜眷居留,繼續在臺工作。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4.若雇主單方終止懷孕移工之聘僱關係,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條之1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另可依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6款及第 72 條第1款規定廢止聘僱許可及不予許可申請聘僱移工。

 

5懷孕移工係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有「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4 款規定不可歸責之事由,勞動部將同意懷孕移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6.移工如因懷孕產子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符合勞動部安置相關規定並經地方政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仍可予以安置。

 

7.移工在臺懷孕期間,可攜帶健保IC 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婦健康手冊。

 

8.懷孕移工於轉換雇主期間有身心不適情事,應檢具醫療機構開具的懷孕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辦理轉換雇主,經核定同意,得暫缓轉換雇主期閰最長至妊娠結束日起 60日,如移工欲恢復轉換雇主,應於該期間屆至日起 10日內,向本部申請續行辦理轉换雇主,逾期申請者不子同意申請續行轉換雇主,並應依規定出國。

 

9.原雇主用人需求,針對懷孕移工因故需延後出國旦經核定同意時,原雇主以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0 條第4 款不可歸責雇主事由之規定,原雇主得重新引進或聘僱新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