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原先24,000元調整為25,250元後,勞雇雙方的勞健保負擔也有所調整,最新的變動金額如下:
111年1月1日起勞健保負擔金額表
基本工資 25250元 | 勞保 | 健保 |
雇主負擔 | 1856 | 1238 |
移工負擔 | 530 | 392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註: 按月計薪者每月基本工資由24000元調整為25250元;按時計薪者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60元調整為168元。
每小時工資計算:
25250元 / 240小時 = 105.2元。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每小時延長工資計算:
前1~2小時,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4/3)= 141元。
第3小時起,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5/3)= 176元。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每小時延長工資計算:
前1~2小時,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4/3)= 141元。
第3小時起,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5/3)= 176元。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
- 前1~2小時,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4/3)= 141元。 - 第3~8小時內,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5/3)= 176元。 - 第9~12小時,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8/3)= 281元。
註: 休息日加班計入46小時總時數
國定假日加班工資計算:
- 加班第1~8小時以內(不論幾小時都算8小時),統一給1日工資。
25250元 / 240小時 *8 = 842元
(加班一天工資) - 加班至第9、10小時,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4/3)= 141元。 - 加班至第11~12小時,每小時工資為:
25250元 / 240*(5/3)= 176元。
註: 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內,不計入46小時總時數,超過則須計入。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資計算:
- 例假日加班第1~8小時以內(不論幾小時都算8小時),統一給1日工資。
25250元/ 240小時 *8 = 842元
(加班一天工資) - 再加補休一天
註: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內,不計入46小時總時數。
111年非居住者按月扣繳稅額
扣繳率 |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 |
6% |
37,875元(含)以下 |
18% |
37,875元 以上 |
**提醒** 非居住者身份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
雇主應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申報事宜。
參考網站: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 加班費試算系統 (mol.gov.tw)
特別休假日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