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尚未穩定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
自動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3個月
相關防疫問答集
Q1: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A1: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 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若於110年7月25日屆滿者,效期得延長至110年10月25日),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本部110年1月25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110年7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3個月至110年10月25日止。或者雇主持有本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且前經本部同意延長,其延長效期屆滿日為110年7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亦自動延長3個月至110年10月25日止。
Q2:若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0年5月20日屆滿,適用本部110年5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07879號函自動延長效期至110年8月20日,是否得再次適用本部110年6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09074號函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A2:仍可適用,如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0年5月20日屆滿,自動延長效期至110年8月20日,因該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介於110年7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間,故仍可再次自動延長效期至110年11月20日。
Q3:如果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效期並非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期間,是否適用勞動部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A3:不適用,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期間,故原效期屆滿日非介於前述期間內,不能適用。
Q4: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引進外國人時要怎麼證明所持該函已經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A4:本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本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本部將協助解決。
Q5:倘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期間,雇主未自國外引進外國人,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是否也可以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A5: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期間,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