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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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