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高雄市租金水準區間表(公會版專用)
民國110年4月12日公告
壹、租金水準區間表使用原則
(一)租金總價為該案件之權狀面積乘上該類型物件所在行政區之單位租金。
(二)租金總價超過收件上限:若案件之評定租金總價超過該直轄市收件上限之案件,則不收件。
(三)租金單價超過區間上限:若案件之評定租金單價超過該行政區整層住宅(或獨立套房)區間上限,但租金總價未超過該直轄市收件上限,則須檢附估價師認可該評定租金之簽註意見。
(四)樣本較少或本次分析無樣本地區:若案件所在地區未列於該直轄市的租金水準區間表中,則屬於樣本較少或本次分析無樣本之行政區,該行政區案件之評定租金,須檢附估價師認可該評定租金之簽註意見。
高雄市
一、收件上限:月租金 2 萬 9 千 元
二、各行政區整層住宅單位月租金(未列出之行政區需檢附估價師簽註意見)
三、各行政區獨立套房單位月租金(未列出之行政區需檢附估價師簽註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