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蛋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7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824號令發布
-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 蛋殼完整無裂痕。
- 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 CFU/g以下。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