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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只要備妥應繳交文件(申請書至本會填寫即可),不需任何手續費用。

項目

申請人

應繳交文件

說明

生育
給付

女性被
保險人

1.身份証影本。
2.出生證明書正本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印章。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0日後早產者。
3.退保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能請領。
4.流產者,夫與妻均不得申請。
5.早產定義:妊娠週數20週至37週或嬰兒體重500公克至2500公克。

傷病
給付

被保
險人

1.身份証影本。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印章。

1.普通傷病:未取得原有薪資,在住院治療中者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前6個月投保薪資50%)。
2.職業傷病:未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失能
給付

被保
險人

1.身份証影本。
2.失能診斷書。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印章。

1.傷病治療終止.經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審定為永久失能或
   永不能復原者。
2.被保險人領失能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工會應予申報勞保退保。

老年
給付

被保
險人

1.身份証。
2.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3.印章。

1.請至勞保局做詳細試算退休金後來會辦理。

2.來電工會洽詢。

死亡
給付

家屬

死亡

給付

1.身份証影本。
2.死亡証明書(正本)。
3.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4.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印章。

1.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 
 (a)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b)年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c)未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本人

死亡

給付

1.受益人身份証影本。
2.受益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印章。
3.死亡證明書正本
4.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如申請人為不同戶籍各一份)。
5.
安葬之證明文件或支出收據正本

1.被保險人因普通或職業傷病死亡者均給與五個月喪葬津貼。
2.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a)普通傷病死亡者,加保未滿一年給10個月。
      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給20個月。加保滿二年以上者給30個月。
  (b)職業傷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給予遺屬津貼40個月。

3.受領遺屬津貼順序如下:
  (a)配偶及子女
  (b)父母
  (c)祖父母
  (d)孫子女
  (e)兄弟、姐妹

 

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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