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獎勵篇
耐震建築標章:內政部推動「耐震標章認證制度」,結合各先進 國家相關規範參考國外日本 「中間檢查」、美國 IBC2003,國內則 參考「結構外審」制度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等建立耐震標章察 證工作,並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全 國建築師公會」等 4 家認證機構。認證制度係以公正客觀第三者立 場針對結構設計與現場施工進行一系列的察證,要求「特別監督單 位」於工地現場進行結構工程連續性與週期性監督工作,確保建築 物耐震安全與品質,協助建築相關行為人建造品質優良之建築物, 提供消費者一項辨識耐震建築物之基準。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屬「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之新建 住宅性能評估項目之一,結構安全為評估地震發生時住宅不易倒塌 或不易損壞的程度,除了評估地震時住宅是否倒塌外,也依地震後 住宅損壞程度是否影響住宅正常使用,作為衡量的指標。 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 規定申請「耐震設計標章」或「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之 容積獎勵者,起造人應於申請重建計畫時,檢具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容積獎勵協議書,具結於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 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2 年內,取得「耐震標章」或「新建住宅性能評 估結構安全性能等級評定」。此外,起造人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繳納 保證金,並俟領得使用執照後 2 年內取得標章或結構安全性能等級 評定報告書,始得申請無息退還。起造人若逾期未取得標章或等級 評定者,不得請求歸還保證金,亦不得提出異議。
耐震設計等級 | 耐震設計標章 |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
容積獎勵額度 | 10% | 6% | 4% | 2% |
保證金額度 | 全額繳納 | 減半繳納 |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4 月 17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22770 號 函釋: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 (略摘),「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 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前 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 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 市、縣(市)有或鄉(鎮、市、區)有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未 有限制持分土地不得適用及繳納代金等規定。另申請是項獎勵之公 共設施用地倘已完成開闢,則於申請重建時無再協助開闢之必要, 惟仍應依前揭規定完成移轉登記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依內政部建署 107 年 7 月 10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33916 號函 釋,按「危老條例」第 6 條已明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容積,得 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 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3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1.15 倍之原建 築容積。」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重 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 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是以, 有關原建築容積之檢討仍應以重建計畫範圍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