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程顧問全案管理新北市首案[地主]自主危老重建案例—【板橋晴】即將落成!恭賀地主老屋換新大樓!新店、深坑及永和自建全案管理中! 本公司一條龍專業服務深受好評,陸續接受台北新北地主委託整合重建,歡迎洽詢!

耐震評估篇

由於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涉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 容積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之容積獎勵額度,為求慎重及防範,「臺 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 4 條規定「初步評估報告 書所載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及「詳細評估報告書所載評估結果 屬改善不具效益」者,於申請重建時,應檢附結構安全評估結果經 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依內政部 106 年 10 月 24 日 內授營更字第 1060100623 號函 釋: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初 步評估結果,應由評估人員所屬 機構查核。」已訂有查核機制,至於貴府認有其需要增訂評估報告 書審查機制及相關文件納入申請重建併同檢討等節,屬實務執行問 題,請本於職權妥處。據此,市政府之辦法規定並無牴觸中央法令。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所載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 級者,免再辦理詳細評估,後續若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之同意,即可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惟於申請重建時,應檢附結 構安全評估結果經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所載評估結果為乙級者, 評估結果得由評估人員所屬評估機構查核,免再送審查機構審查。 其建築物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後續若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 人之同意,即可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至若建築物設有昇降設備 者,須再辦理「詳細評估」,且詳細評估報告書經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並確認改善不具效益,始得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內政部 107 年 8 月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 能評估辦法」有關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乙級」之評估基準,該辦法 第 2 條第 2 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初步評估案件,得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初步評估等級及基準。」藉以銜接新修訂之評估 基準並溯及適用。故 107 年 7 月以前已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為 乙級(55>評估分數>40)者,免再向主管機關或原評估機構申請 改列為「未達乙級」,其初步評估報告書經審查機構審查通過者,允 免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後續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 同意,即可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
全棟單一產權之建築物申請耐震評估,得免檢具「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暨委任書(A3 書表)」。
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附之「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暨委任書(A3 書表)」可分開數張填寫。
由於第二類謄本僅公開所有權人部分姓名﹅部分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資料,故未獲當事人之同意前,「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暨委 任書(A3 書表)」該戶「姓名」一欄得按第二類謄本內容填載部分 姓名及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陳**/A123*****9)。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評估機構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 估,得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替代「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暨委任書(A3 書 表)」。
評估機構因受託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須調閱建築執照 檔案圖說等資料,建管處資訊室將依評估機構之申請配合提供。 (參見臺北市建管處第 10711 次處務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