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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認定篇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本市合法建 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領有合法房屋證明
三、檢送臺北市申請危老合法建築物書件及 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規定,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補領使用執照者,依其 執照附表註記事項所載建物完工日期認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 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 民考量,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 條﹅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 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免檢討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本市符合「合法建築物」之簡化認定條件,概述如下表:

此外,為便利類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能及早申請耐震能力評估, 允由開業建築師先行簽署「臺北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開業 建築師簽證說明書」,具結案址建築 物符合危老重建之簡化認定條件, 即可逕向評估機構申請耐震能力評 估。至於合法建築物之相關書圖文 件,允俟申請重建計畫時,再一併 檢附報核。

有關合法建築物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檢討都市計畫法或建 築法規事項,原則上係依建築興建當時的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檢討。 但若建造當時無規定者,開業建築師簽證表之檢討依據可註記「無 規定」,設計檢討可勾選「免檢討」。

稅捐單位所核發的「房屋稅籍證明書」,載有稅籍號碼,證明 該房屋之構造別﹅面積﹅起課年月﹅折舊年數等資訊,可供作佐證 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
戶政單位所核發的門牌證明書,略可分為門牌初編證明﹅門 牌增編證明﹅門牌合併證明﹅門牌整編證明﹅門牌證明(呈現該門牌所有之歷史紀錄),危老屋申請重建,須能提具現址門牌最初 編釘時間之證明,用以佐證建築物之屋齡。

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 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依行政 院 57 年 6 月 5 日台(57)內字第 4423 號令核示,建築改良物必須 為合法房屋始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之登記,故又俗稱「保存登 記」,其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標示簿登記原因載為「第一次登記」。

領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可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及「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檢附相關資 料,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 時,並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 文件)。故本案當俟地政機關完成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程序後,再據以 申辦危老重建事宜。
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都市發展局於 108 年 10 月 23 日以北市 都建字第 1083241923 號令頒「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 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放寬 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 計畫,免先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得 參照內政部 108 年 8 月 13 日營署字 第 1081157521 號函規定,出具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 審查。【詳見附錄十】。
由於為數眾多的5層以下老屋並無昇降設備,現行「危老條例」 規定,凡屋齡 30 年以上且初步評估結果為乙級,「未設置昇降設備 者」,即符合重建資格,無須再辦理詳細評估,只要全體土地及建 物所有權人同意,就可提送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旨在建構樂齡友善 的無障礙環境,鼓勵無電梯的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本案4層老舊 建物,僅其中2樓餐廳內部設有昇降機,專供特定場所或空間使用, 並非服務整棟建築物之各樓層。類此情形,當可視為「危老條例」 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必須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 100%土 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再者,「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 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 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據此,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長期 遭人占用之既存違建,起造人於領得 建造執照後,得提請建管處列入專案 處理,簽報市府核定後優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