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適用篇
按內政部 107 年 3 月 14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3405 號令, 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及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 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 估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均屬 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
據此,目前本市列管「921 及 331 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 建」的海砂屋,均可逕行提具重建 計畫申請重建,免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惟「危老條例」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 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自不得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爭取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亦不允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 30%。
依「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 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已進行都市 更新程序的案件,若符合「危老條例」之適用條件者,自可整合全體 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故本市 已進行「都更 168 專案」之案件,得由實施者函向都市更新處撤回 報核之申請,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都市發展局補助都更案件,係受 補助者推動都市更新進度已達相當成 果,若受補助者後續撤案改依「危老 條例」申請重建,除非涉有「臺北市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辦法」第 8 條各款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 申請補助,或有重複核給補助及規避考核 等情形,否則將不再追討相關補助費用,以鼓勵民眾推動都市更新。 另該辦法第7條規定,受補助者於都市更新會解散前或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至少每6個月應提供督導考核表至 都發局查核進度,受補助者如欲撤案改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應 配合都市發展局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補助後續結案事宜。